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4號
TNDV,110,司促,144,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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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莫忠俊
債 務 人 涂欣華國華早餐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參
拾陸萬元②肆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②一百
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四日②一百一
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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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