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2號
TNDV,110,勞訴,12,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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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侯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妙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
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
準備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
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
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8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
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主張確認兩造僱傭關
係存在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聲明內容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
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自應擇其中價額較
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予以核定。因原告主張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則其
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5年計算,
應核定為420萬元【計算式:7萬元/月×12月×5年(推定存續期間
)=4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惟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原告應先繳納裁判
費1萬4,193元【計算式:4萬2,580元×1/3=1萬4,193元,元以下4
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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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