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03號
TNDV,109,訴,703,2021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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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栢仁
視同上訴人 蔡明彬

李寶珠

蔡宗益
蔡義泉
蔡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8月14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57,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
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於上訴狀中載明蔡栢仁為視同上訴人蔡明彬
等五人之訴訟代理人之意旨,惟未提出委任狀到院,蔡栢仁並應
補正委任狀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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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