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40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楊倩瑜律師
被 告 何中樑
何俊亮
何茂榮
何承憲
何進來
何進益
何進邦
何奕廷
楊偉中
何孟儒
何耀淋
何耀昌
何永女
何慧君
何健源
上列15人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何朝崙
何又瑄
何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14,940元
【計算式:1,813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900元×原
告權利範圍5分之1=4,314,9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768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41,76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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