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9年度,13號
TNDV,109,消債聲免,13,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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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唯淯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張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黃文彥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許世稜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家銘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 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 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1條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 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 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 究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以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債務人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 。嗣債務人已向債權人清償,且清償之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329,114元,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三、經查:
㈠本院前以系爭裁定認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325,574元,而 普通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為0元,低於前揭餘額,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嗣因債務人 與債權人均未聲明不服而確定(見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4號卷第313至320、373頁)。又本院依司法事務官107年6月 19日製作並公告確定之債權表(見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0 號卷第102-104頁),核算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如本裁定附表 「債權額」欄所示,且參酌107年度消債執聲免字第24號裁 定認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尚有餘額325,579元,據 此計算,債務人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 分配額之數額如本裁定附表「各普通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第13 3條規定應受分配額」欄所示。
㈡次查,債務人於上開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如本裁定附表 「各普通債權人陳報已受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之事實,業 據債務人提出存證信函、郵政匯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7 至103頁),並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或函文(見本院 卷第145至241頁)可憑,堪認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後,償還 各債權人合計328,314元,已繼續償還債權人達本裁定附表 「各普通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受分配額」欄所 示之金額,是債務人清償之金額既達上述全體債權人依法應 受清償之金額與應分配之數額,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1條聲請免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清償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債 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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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