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9年度,10號
TNDV,109,消債聲免,10,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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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細蓉
代 理 人 鄭嘉慧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振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B0、一樓及二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住○○市○○區○○○路○段000號八 樓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一至二樓及二至十六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二十七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汶樺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一 至三樓、五樓、八樓及00號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范智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胡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十 樓之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黃文彥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細蓉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 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所 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 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 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 照)。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清算程序終結後向本院聲 請免責,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103年度消 債抗字第17號裁定不免責(下稱前案),該裁定理由已載明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 用後,尚有餘額新臺幣(下同)76,508元,普通債權人於清 算程序中已受分配總額51,491元,債務人清償不足額25,017 元等語。債務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按各普通債權人 之債權比例繼續清償債務總額119,987元,已超過前案認定 債務人清償不足額25,017元,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三、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 責具狀或到場表示意見,僅債務人到場。茲就債務人及債權 人之意見略述如下:
㈠債務人陳述:前案已認定債務人清償普通債權人51,491元, 清償不足額25,017元,債務人於前案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又 繼續清償債務119,987元,其中93,562元係為向勞動部勞工 局新借勞工紓困貸款,而向該局清償原貸款全部債務,其餘 26,425元則係清償其他債權人,債務人繼續清償額已逾前案 裁定理由所載清償不足額25,017元,本件應為債務人免責之 裁定等語。  
 ㈡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權人依



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應受償至6,417元,然債權人自清算程 序結束後迄今僅受償6,520元,故債務人不應免責等語。等 語。
 ㈢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權人共 受償1,433元,請調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 4條所定不予免責事由之情形,並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等語。 ㈣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 人自不免責裁定後清償280元,不同意免責等語。  ㈤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權人僅受償9 50元,不同意免責等語。
 ㈥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自 不免責後清償670元,加計清算程序中受償之680元,共受償 1,350元,然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應受償至1,997 元,故債務人不應免責等語。
 ㈦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已於109 年8月19日清償650元,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㈧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曾 於109年8月清償2,630元,請調查債務人是否隱匿財產,若 債務人舉債清償,反而令自己陷入另一經濟上困境,難期債 務人得因免責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不符消債條例第141條要 件,不同意免責等語。
 ㈨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109年8月14日清償2,100元,請調 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所定不予免責事 由之情形等語。
 ㈩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自 不免責確定後清償6,290元,未清償全部債務,不應免責等 語。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具狀陳稱:債務人103年間所聲請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已於104年1月5日全數清償等 語。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陳述意見。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權人已 受償810元,請調查債務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 不同意免責等語。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權人僅 受償1,070元,受償比率僅0.00507,不同意免責等語。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權人自清算程序 開始後共受償1,660元,清償比率僅0.79%,依消債條例地14 2條規定,未達20%以上,不同意免責等語。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自 不免責裁定後共清償1,645元,請調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 例第133條及第134條所定不予免責事由之情形等語。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自不免 責裁定後共清償130元,請調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條所定不予免責事由之情形等語。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對債務人主張 之清償金額無爭執,是否免責由法院依職權裁定等語。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截至109年9月28日止,債務人無滯 欠本局稅捐等語。
四、經查:
 ㈠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 更字第22號裁定准債務人自100年11月30日17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嗣因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决,由本院以101年 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自101年9月25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債務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3號裁 定駁回確定。嗣經本院清算債務人財產後,認債務人有消債 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事由存在,本院於103年7月18日 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不免責,債務人提起抗告 ,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查明,是此部分事實, 應堪以認定。
 ㈡又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為之不免責確定裁定,如已 明確認定債務人最低清償額度,則其後受理聲請免責事件之 法院應盡量採與前確定裁定相同標準認定,以符誠信,俾免 造成突襲性裁判(司法院民事廳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7號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 見參照)。前案已就債務人之各項所得收入、費用支出明細 斟酌詳實,且其內容並未有何適用法規錯誤、認定不明或漏 審酌證物之情事,則本院自應以前案所示標準認定債務人之 最低清償額度,以保障其權益。又前案固認定債務人於聲請 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76, 508元,但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應扣除稅捐、社會保險等費用 ,是扣除債務人積欠臺南市政府稅務局使用牌照稅25,475元 後,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應為51,033元(計算式:76,508元-25 ,475元=51,033元),爰以此作為本件認定債務人之最低清償 額度之標準,以保障債務人之權益。
 ㈢本件債權人於清算程序時已受分配總額為51,491元,其中臺 南市政府稅務局之使用牌照稅25,475元,係屬優先債權,已 優先全部受償,此觀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清算執



行事件所編製確定之債權表即明(見本院卷第51-52頁),且 經本院自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 生活費用後餘額76,508元中予以扣除,作為認定債務人之最 低清償額度之標準,已如上述,自不得將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已受分配之使用牌照稅25,475元優先債權列計為普通債權人 之受分配額,是普通債權人在前案受償總額應為26,016元( 計算式:51,491元-25,475元=26,016元)。前案裁定理由誤 將優先債權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受償之25,475元列入普通債 權,並誤載債務人於前案已經清償普通債權人51,491元,並 無拘束本件之効力,併予敘明。
 ㈣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規定,「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 裁定。本件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51,033元,債務人於前案已清償普通 債權人26,016元,債務人清償不足額應為25,017元(計算式 :51,033元-26,016元=25,017元)。債務人主張自上開不免 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金額如附表「還款金額 」欄所示,總金額共計119,987元,其中全數清償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貸款93,562元,清償其餘普通債權人26,425元,已 超過前案認定債務人清償不足額25,017元等語,並提出本院 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 、清償分配明細及存款憑證為證(見本院卷第51-73頁)。 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各普通債權人受償情形,各普通債權人均 未爭執已受償應受分配金額之事實,此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 卷可稽,堪可認定。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應清 償之數額(即上開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51,033元,扣除清算程序進行中普通債權人受 分配額26,016元,尚有餘額25,017元未清償),應如附表「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欄所示,由是可知,債務人於前案後繼續清償119,987元, 其中全數清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93,562元貸款,另清償其餘 普通債權人26,425元,已超過債務人清償普通債權人不足額 25,017元,是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額達 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 ,從而,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原債權金額 債權額 比 例 清算程序中已受分配之金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即25,017元各債權額比例) 債務人還款金額 本院卷頁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56,300元 25.64% 6,672元 6,414元 6,520元 第57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6,992元 2.78% 723元 695元 710元 第57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951元 1.09% 285元 273元 280元 第59頁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7,612元 3.74% 972元 936元 950元 第59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278元 2.61% 680元 653元 670元 第61頁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4,099元 2.54% 660元 635元 650元 第61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7,238元 10.34% 2,692元 2,587元 2,630元 第63頁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合併為元大銀行) 290,219元 5.49% 1,427元 1,373元 2,100元 第63頁 第65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8,747元 24.75% 6,438元 6,192元 6,290元 第65頁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93,562元 1.77% 460元 443元 93,562元 第141頁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0,490元 2.28% 593元 570元 580元 第67頁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7,293元 3.16% 823元 791元 810元 第67頁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2,451元 4.21% 1,094元 1,053元 1,070元 第69頁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70,665元 3.23% 840元 808元 820元 第69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4,748元 3.68% 958元 921元 1,645元 第69頁 第71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278元 0.46% 119元 115元 130元 第71頁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843元 2.23% 580元 558元 570元 第73頁 總 計 5,288,676元 100% 26,016元 25,017元 119,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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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