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846號
TNDV,109,司票,3846,202101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84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雅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 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為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營業所係在嘉義市,應由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雅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