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932號
TNDV,109,司促,30932,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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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32號
債 權 人 杜席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佳霖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 補繳,該通知業於109年12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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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