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86號
TNDV,108,訴,1286,202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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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 陳信全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之0
黃雅鈴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誌軒林哲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1,393元(計算式:1
,229,883元+1,001,510元=2,231,39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
費34,76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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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