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8號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淵(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莊季凡律師
李茂瑋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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