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全字,110年度,1號
TPDA,110,全,1,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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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宋秀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鎮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
押,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
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行
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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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