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13號
TPDA,110,交,13,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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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3號
原 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賓鄉(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
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原告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所附裁決書之受處分人,方為依法
得起訴請求撤銷之適格原告,惟狀末並未見該原告公司暨公
司法定代表人之簽名或用印,與前揭規定不符,請遵期補正
之。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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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