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87號
TPDV,110,除,87,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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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曾文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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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