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李萬金
代 理 人 吳瓊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12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0 NX0000000-0 1 668 2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7 NX 0000000-0 1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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