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8號
TPDV,110,除,68,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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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劉文釧
代 理 人 高之軍
崔君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34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07000 1 1 157 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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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