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5號
TPDV,110,除,65,202101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翁賜賢(即翁禮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遺失支票」之記載,應更正為「遺失股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