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6號
TPDV,110,除,36,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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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宋霞(即林福慶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1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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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