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拓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 108年12月10日 60,900元 Z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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