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莊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昭誼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謝榮隆、林金桂、謝佩真 102年3月25日 103年5月30日 24,000,000元 逾期付款則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 2 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謝逢城、謝逢峻 102年3月25日 103年5月30日 24,000,000元 逾期付款則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 3 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謝榮隆、林金桂、張祿坤 103年1月25日 103年5月28日 8,416,800元 逾期付款則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 4 謝逢城、謝逢峻、謝佩真 103年1月25日 103年5月28日 8,416,800元 逾期付款則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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