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73號
TPDV,110,重訴,73,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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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戴承正
被 告 呂心文

本件原告前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年度
司促字第210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10,458,26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4,048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3,548
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
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杜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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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