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通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德隆、林克燁、鍾翠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26,7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447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947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