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2號
原 告 邱淑琴
被 告 鈕大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以被告未依承諾書給付欠款等語,惟查被告 目前住所在桃園市,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另又查無 其他特別管轄情事,是本件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