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生活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06號
TPDV,110,訴,506,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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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6號
原 告 劉正水
被 告 張禮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蘆洲區,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 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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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