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滄野
代 理 人 林士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吳金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仲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胡滄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並於民國108年8月29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 4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8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 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86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消債案卷查明屬實,堪認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 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 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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