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9號
TPDV,110,法,9,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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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華琳財團法人博愛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博愛文化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博愛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相對人經修改捐助 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捐助章程、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2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 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表所示 之捐助章程,經核與相對人之公益目的及民法、財團法人法 相關規定不相牴觸,復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此有臺北市政 府文化局民國109年12月4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00288號 函存卷為憑。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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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