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40號
TPDV,110,法,40,202101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榮基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慧炬雜誌社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慧炬雜誌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慧炬雜誌社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慧炬雜誌社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慧炬雜誌社之 董事長,財團法人台北市慧炬雜誌社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 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 條規定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年1月13日北市觀行字第11030004 62號函、財團法人台北市慧炬雜誌社第10屆第3次董事會議 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 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慧炬雜誌社 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