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35號
TPDV,110,法,35,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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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兵政隆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7、9、10、11、12、14、19、22、24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 84年1月11日北市社四字第68595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 本院登記處於84年3月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09 年5月25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73冊第37頁第1856號)。因 應財團法人法實施,乃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辦理在案 ,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捐助章程第6、7、9、10、11、12、14、19、22、24條 部分(變更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 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 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 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2、4、5、20 、21、23、25、26條部分(變更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僅 係明訂法源依據、刪除電話、文字酌修、條號調整、明訂未 盡事宜辦理依據、明訂章程施行及修正程序,並非財團法人



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 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 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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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