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三九號
原 告 臨水宮管理委員會即臨水文物陳列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天良
右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折合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