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呂承穎
送達代收處: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
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扣除聲請
人前繳之1,000元,聲請人應再補繳1,000元。
二、陳報兩造即呂承穎、呂傳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簡 如
計算書:
查相對人23年4月23日生,現年86歲,依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
「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新北市86歲男性平均餘命
為6.71年。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8年度新北市平均每人
月消費支出即22,755元,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1,638,360元(計
算式:22,755元×12月×6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
程序費用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