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10年度,2號
TPDV,110,家調裁,2,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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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調裁字第2號
聲 請 人 簡佑倫

非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相 對 人 簡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暫准免除。
理 由
兩造爲父子關係,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雖爲其父,但僅於民國80至81年間給付過扶養費,其後即因涉犯毒品槍械等罪潛逃大陸,之後返台入監服刑,未再盡扶養義務,依聲請人現階段之工作收入情況,僅足應付全家生計,而相對人現年58歲,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亦無請求扶養之意,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無不可,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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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