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7號
TPDV,110,司催,7,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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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何紀豪(即何修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被繼承人長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省略,請
重新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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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