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號聲 請 人 何紀豪(即何修敏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被繼承人長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省略,請 重新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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