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60號
TPDV,110,司催,60,2021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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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張英隆(即張黃綉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張慶昌張慶雄、吳張幸、張玉枝均早於被繼承人張黃綉美
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故應以上述四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張黃綉美之繼承人。另
繼承人張慶雲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死亡,應由其繼承人再轉繼
承。請重新提出張黃綉美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
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
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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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