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48號
TPDV,110,司催,148,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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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劉秋榮(即劉錦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劉錦鳳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二哥劉忠明、四哥劉忠仁、伍哥劉忠誠、大
劉月娥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父劉海波、母劉杜金秀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查聲請人所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記載之股票總股數與股票掛
失函及聲請狀之記載不符,請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
本(內容不得塗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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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