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劉秋榮(即劉錦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劉錦鳳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二哥劉忠明、四哥劉忠仁、伍哥劉忠誠、大
姊劉月娥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父劉海波、母劉杜金秀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之彩色影印本,請提出股票
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