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9號
TPDV,110,司促,969,202101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雲蘭鍾德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0年1月13日聲請狀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