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雲蘭、鍾德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0年1月13日聲請狀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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