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99號
TPDV,110,司促,899,2021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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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芥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0年1月13日聲請狀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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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