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梅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