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號
TPDV,110,司促,72,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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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豈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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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