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正確之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因聲請人民國 110年1月10日所附信用貸款約定書之借貸人為「詹張彩鳳」 與相對人「詹鳳」之個人資料皆不相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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