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83號
TPDV,110,司促,683,202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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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因聲請人民國
110年1月10日所附信用貸款約定書之借貸人為「詹張彩鳳
與相對人「詹鳳」之個人資料皆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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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