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號
TPDV,110,司促,59,202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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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毓慶
相 對 人 張玉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 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 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 樓之1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欠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惟其未提出聲請狀記載之人確為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 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有命其補正之必要,是本院 於民國110年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 房屋之不動產謄本及法定代理人經主管機關核備資料,該裁 定於110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 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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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