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3號
TPDV,110,司促,583,202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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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代 理 人 葉泰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蟹宴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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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蟹宴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