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漢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玖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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