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百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4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
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至109年6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迄今仍
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13,970元(附件明細),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