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泰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德樑
余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
計算之違約金,暨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