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8號
TPDV,110,司促,318,2021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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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仲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18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87,500元 民國93年9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187,500元 民國93年10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187,500元 民國93年1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187,500元 民國93年1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187,500元 民國94年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6 187,500元 民國94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7 187,500元 民國94年3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8 187,500元 民國94年4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9 187,500元 民國94年5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10 187,500元 民國94年6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11 187,500元 民國94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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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