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錦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柒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