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68號
TPDV,110,司促,1868,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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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富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貳佰貳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緣債務人游富雄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24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64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5年4
月24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7月24日止以
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7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年息百分之3.5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11月24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07,223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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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