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60號
TPDV,110,司促,1760,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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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中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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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