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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