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參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